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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招标项目,投标人响应工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是否予以否决?【案情】 某工程监理服务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合同工期为180天,报价方式为总价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投标人A的投标文件响应服务工期为181天,有专家认为响应工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应否决其投标;也有专家认为监理服务主要提供人员咨询,而且本项目又是总价报价,那么投标人响应服务工期越长越好,因此投标人A响应工期181天属于正向偏差,不应否决其投标。 问题引出:监理服务招标项目,投标人响应工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是否予以否决? 【分析】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出现不一致的偏差属于常见情形。所谓投标偏差,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与招标采购文件预先列明的要求、条款之间存在偏离的不一致情形,依据差异性质与影响范围,可划分为负偏差、正偏差与无偏差三类。
针对工程及服务类项目,投标文件响应的工期偏差是否应当否决投标,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项目属性与偏差类别综合判定。对于施工类项目,工期属性与货物交货期类似,工期越短越符合招标人的利益诉求,因此合格投标的工期要求为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对于服务类的勘察、设计项目,工期通常指勘察报告与设计文件的提交期限,同样提交时间越短越符合招标人利益,合格投标的交付工期也应满足不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对于服务类的监理项目,工期通常表述为监理服务期,由于监理服务覆盖项目全周期管控,更长的服务期更能充分保障招标人的项目管理需求,因此合格投标的监理服务期要求为不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期。简言之,对于有明确项目完成期限要求的工程施工、成果交付类项目,投标工期应当短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要求;对于无固定完成节点的持续性日常服务项目,投标服务期应当不短于招标文件要求。 因此,针对本案所涉监理服务招标项目,投标人所响应的监理服务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且合同总价保持不变,该偏差属于对招标人有利的正偏差,不构成法定否决投标的重大偏差,不应予以否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