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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主要包括: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