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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港财〔2023〕59号

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港财〔2023〕59号

全区各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供应商,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提升“放管服效”,实行对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定向(不定向)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我区采购项目监督管理效能,按照管委会统一部署,现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航空港实验区标后监督整体情况登记表

2023年8月18日        

附件1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项目标后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后监督管理,促进诚信履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区政府采购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标后监督检查,是对本区域内政府采购参与人在参加本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的标后检查活动,包括工程类项目、货物类项目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参与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第三条 标后监督检查采用标后信息整体情况报送与“双随机、一公开”程序相结合的形式,遵循依法、及时、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标后信息整体情况报送,是指开评标后对开评标情况进行整体登记,包括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是否到位、监督人员是否履行监督义务、是否发现评标委员会评标异常行为、是否将异常行为及时汇报财政部门等财政部87号令规定的内容,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整体登记情况表(见附件)编入采购项目资料汇编备案中。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财政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标后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标后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公开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批准的年度检查计划开展,坚持健全机制、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以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为主,检查对象为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采购参与人,相关名录库信息应录入统一的信息平台,并根据变动情况动态调整。
第八条 政府采购标后监督检查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重大问题或舆情反映的热点问题,可以采取定向抽取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检查对象或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标后监督检查实施前,财政部门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随机抽取过程全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数量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确定,同一检查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现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因实际困难不能参加检查工作或需要回避等情形,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及时抽取,补齐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名单和检查处理处罚等信息,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在财政部门网站和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和综合检查主要内容:
1.采购人采购项目在确定采购文件时是否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按规定公开合同信息;
3.是否存在超政府采购计划申报审批的数量、单价和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情况;
4.合同内容与交易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否一致;
5.是否按交易文件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
6.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转包、违法分包;
7.是否存在擅自中止、终止交易;
8.供货数量、货物(服务)质量、供货(服务)期限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9.货物验收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完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是否按规定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告、验收资料是否完整及时存档等;
10.是否及时公开履约及履约变更信息;
11.是否存在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予以提醒和制止,并做好记录、保存证据,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区域或区财政部门进行约谈,确认后报省财政厅暂停其3-6个月随机抽取:
1.接受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审工作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2.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拒绝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按要求统一存放的;
3.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或酒后参与评审的;
4.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引导性言论,明示或暗示授标意图,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独立评审的;
5.评审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者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者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情形随意废标,或者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的;
6.评审过程中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7.明显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8.擅自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带离评审区域的;
9.超标准索要评审劳务报酬或者无理由额外索取其他报酬的;
10.配合质疑投诉处理中,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原评审意见的;
11.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建立或加入以政府采购专家为主体的社交媒体群的;
12.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
13.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专家所在区域或区财政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后报省财政厅予以解聘: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而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3.在采购结果公示前,泄露自己或他人应邀参加项目评审身份和参与评审项目有关信息的;
4.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审工作;
5.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接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电话通知3次以上(含3次)或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7.连续2年评审专家年度履职评价不合格的;
8.其他滥用评审权利、拒不履行评审义务、违反评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财政部门监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第十六条 因质疑投诉、信访举报等涉及评审专家的,相关问题处理期间,视情况报请省财政厅暂停评审专家的随机抽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同时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在综合评标专家管理和使用中受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禁止参加评标活动、取消评标资格等处理的,停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评审。
第十八条 标后监督检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检查前期准备。确定检查时间,抽取执法人员和受检项目,准备检查项目资料、检查记录表格、执法记录设备等。
2.现场检查。检查组按照检查方案要求,调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详细了解项目标后履约全过程情况。
3.记录检查信息。检查组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时将相关项目检查表格材料反馈相关部门。
4.通报检查情况。根据检查相关资料,汇总相关信息,通过网站对外公示,同时将检查情况形成专报抄报(送)相关负责人及相关涉及部门。
5.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6.建立检查档案。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建立检查档案。
第十九条 依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同情形的问题,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
1.对于首次发现、情节较轻的行为,现场警告有关人员。
2.对于情节较重、影响项目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列入重点专项检查项目清单。
3.对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建立标后监督案件移送处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标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根据职责分工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要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航空港实验区标后监督整体情况登记表

项目编号


开标时间

20xx/6/30 9:00-11:00

评标时间

20xx/6/30 11:00-7/1 15:00

项目名称


是否远程异地

是/否

异地评审区域

XX市/县/区

评标系统大数据是否异常


开评标有无异常说明


资格审查主体

£采购人  £代理机构

投标供应商数量


通过资格审查数量


未通过资格审查数量


未通过资格审查原因


评审委员会人数


采购人代表是否本单位人员


监督人姓名


组织评标工作主体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监督人是否进入评标室



是否进入评标室组织评标工作且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监督代表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人员签字



代理机构自查标准

是否存在


是否有严重不良行为

以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在采购过程中存在接受贿赂、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


在服务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授意评标评审专家影响公正评标


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未坚决抵制,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


在代理活动中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认定


在信用评价、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是否有一般不良行为

未按照项目审批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帮助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肢解发包


泄露未公开的与工作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拒不执行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决定或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向投标人违规收费


因自身工作不规范造成异议投诉,或不按规定受理异议,未协助招标人及时、认真处理异议的,或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是否有轻微不良行为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制定排斥性、限制性条款


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招标过程中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未在指定媒体同步发布相关公告,或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依法需公示的相关文件发布时限、内容不符合规定


未按规定设置投标(磋商、谈判、询价)保证金


上传资料和实际资料内容不一致


招标文件关键内容编辑错误


未在招标公告、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未能如实记录、妥善保存交易过程原始资料


质疑答复超期或超期未答复



采购人监督代表签字


采购代理机构现场人员签字


注:采购人监督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现场人员均应逐条核对是否存在以上行为,存在请打“√”,不存在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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