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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
 
发改法规〔2025〕1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我们制定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资委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解读1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通知解读2



发改法规〔2025〕1358号第十五条写错了吗?

请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的通知》(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五条是不是写错了?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不是第一项里面的内容吗?为何单独列出来呢?


    法条原文:


第十五条【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合规管理需要,结合下列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进行重点核查的异常投标情形:

(一)法律法规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

(三)投标活动异常关联;

(四)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应当允许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作出解释说明。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经核查发现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出现第一款所列异常投标情形的,列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文件真的写错了吗?我的答案是NO!文件没有错,此处的写法非常的高明!


一、如何理解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单列?

我们先来看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对视为串标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从第四十条可以看到,尽管法条作出了六项规定,但对六项规定的具体情形并未逐一列举,《条例释义》对每一项的表现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但《条例释义》并不是法律法规,无法据此作为否决投标依据。因此除了法条明文规定的情形外,需要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法条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加以限制。

结合第二款“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前款第(二)(三)项的具体情形”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是指的是招标文件规定的视为串标的具体情形而非第一项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六种情形。

从这个意义上讲,《指引》为实践中的一些地方做法,比如IP地址、MAC地址一致等是否视为串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即只有将相关规定和要求写入招标文件,并经评标委员会启动澄清后方可予以判定。目前,很多地方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对此类情形加以了限制直接否决投标但并未明确写入招标文件的否决条款,《指引》对此予以了规范,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除国家规定(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强制性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外,其他规定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二、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评标时需要启动澄清吗?


《指引》仅对第一款的第二项和第三项情形,要求须启动澄清,但对第一款的第一项情形并未明确是否启动澄清,实践中如何操作呢?


《条例释义》认为,“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避免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评标结束后投标人可以通过投诉寻求行政救济,由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对此,我个人并不十分赞同。

我的观点是,应当区分评标与行政处罚两类场景,评标时,只要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明文规定的情形,则评标时不予启动澄清,直接否决其投标。理由:一方面,“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说你是,你就得是;另一方面,实践中启动澄清后,因评标专家评标时手段受限,投标人提供的澄清说明材料可能无法在评标时查证,让评标无法正常进行。为提升采购效率,牺牲局部利益,成就整体利益符合大多数惯例。行政处罚时,因《行政处罚法》明确要求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且行政处罚机关有能力,有时间,有手段加以判定其澄清说明的真伪,故,必须澄清。


1.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指引》明确指出,招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科学性、合法性、廉洁性负主体责任。这意味着招标人不能再将责任“外包”或“转嫁”给代理机构,而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招标事项研究决策机制、合规审查机制、监督纠错机制、绩效评价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等。只有制度健全,才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提升效率。


2.做好标前策划工作

在项目启动前,招标人应做好充分准备。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应综合考虑成本、效率、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决策。

(2)明确招标需求、划分标段、设定技术商务要求、制定绩效评价标准等。

(3)鼓励采用框架协议招标、集中招标等方式,提升效率。


3.招标全过程严格把控

招标文件是招标活动的核心。《指引》强调招标人应做到:

(1)应依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确保内容合法、科学、合理。

(2)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防止排斥潜在投标人。

(3)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如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的项目。

(4)鼓励提前发布招标计划,甚至公示招标文件,增强透明度。


4.强化开标评标阶段监督

开标和评标环节是招标公正性的关键体现:

(1)开标过程应全程记录,接受监督。

(2)招标人代表应熟悉项目、依法履职,发现评标专家违规应及时报告。

(3)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减少人为干预。


5.自主定标与跟踪履约

《指引》赋予招标人更大的定标自主权,但也强调相应责任:

(1)应在中标候选人范围内依法自主确定中标人。

(2)对中标候选人可进行核验,发现弄虚作假等情形可依法处理。

(3)中标后应加强履约管理,跟踪人员到位、分包情况、合同变更等。

(4)合同变更超过10%的,应全面审核论证


6.资料归档与后评价

招标人应完整保存招标投标资料不少于15,并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开展后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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