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82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政策推广政府限额以下采购平台帮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政府采购“抓大放小”的制度设计,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目前,大部分地区建立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小额零星采购电子卖场,为采购人提供更多选择。采购单位可按照内控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或社会电商平台开展小额零星采购。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采购重要的政策目标。财政部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通过提高预留采购份额、提升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规范资格条件设置、加大预付款比例等一揽子措施,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门槛,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提高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加快完善小额零星采购的电子化系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规范供应商资格管理,并通过免费下载电子采购文件、应用电子证照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将电子化交易系统打造成扶“小”助“微”的基础设施,助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国库司010-68552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