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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拟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该项目公告中已获取了电子版招标文件,但是在公告的资格条件中有一条规定“成功购买本纸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缴纳的标书款,视为供应商已成功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符合本条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我司未购买该项目的纸�

我司拟参加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在该项目公告中已获取了电子版招标文件,但是在公告的资格条件中有一条规定“成功购买本纸质招标文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缴纳的标书款,视为供应商已成功购买纸质招标文件,符合本条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我司未购买该项目的纸质招标文件,将不通过资格审查,为无效投标。请问该文件设置此项资格条件有法律依据吗?我司是否满足财政部94号令第十一条,作为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另外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依据。”想问其中“制作成本”是只指纸张、油墨消耗、装订等有形成本,还是包含了编制及售卖招标文件等无形的人力成本?


国库司答复:1.已经提供电子版招标文件的,不宜将是否购买纸质招标文件作为资格条件。

2.问题所述情形中,可作为潜在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提起质疑。

3.招标文件制作成本不仅限于纸张、油墨消耗等有形成本,还包括人工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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