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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3C证书的产品采购,3C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答: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是供应商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答:不可以。产品3C认证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认证,应当作为对产品的实质性要求。 3C认证证书不得作为加分因素。需要提供3C认证证书的产品,3C认证证书是投标人参加需要强制性认证产品招标采购的必备法定资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