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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邀请供应商的,必须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组成,不能只有采购人推荐,也不能只有评审专家推荐。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发起者、组织者,既要做到公平、公正,不能有偏颇倾向,也不能因担心舆论而回避,采购人应积极应用法律赋予的主体责任,充分邀请、选择自己意向供应商,这样能够较好地实现采购意图。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