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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可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吗?

竞争性磋商有多次报价的问题,现在电子远程采购,经常有投标人忘记二次或多次报价,或认为第一次报价就可以了,或经过客观分公示后恶意不报等问题,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必须经过磋商过程,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特殊情况下,也必须满足两家,实行电子远程采购以来,针对政府采购磋商方式,响应供应商数量不多,往往容易采购失败,可否磋商文件中约定,如果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不报,自动默认第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降低采购失败风险?


答:不可以。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否则,属于违规操作。实行电子化采购的,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外地供应商不允许与磋商小组进行面对面磋商,大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从技术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在全程录音、录像的前提下,投标文件解密过程、磋商小组与各供应商逐一磋商时,磋商小组要求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以及参加磋商供应商提供最后报价,由工作人员与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电话连线、现场传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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