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www.biddinglaw.com
法律
法规
中办国办
其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洛阳市
新乡市
轨道交通
电力
金融
施工
监理
造价
特种设备
信用
全过程咨询
安保保安
规划
EPC
EOD
F+E
PPP
绿化
专项债
审计
评定分离
存转租
兼投不兼中
评审专家
国企
代建
deepseek
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
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不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细化量化
时间程序
总包专业承包覆盖关系
财政部
住建部
发改委
政采
工建
合集
亚利聊政采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示范文本
常用资料
费用计算
其它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
国库司留言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成交价格,但在价格协商谈判中,采购人经常处于被动状态,有什么办法可以减少价格谈判的劣势地位吗?
答:采购人应在组织协商谈判前,做好市场调研工作,确定价格谈判底线。《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三种法定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设法了解到该供应商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同一货物或服务售价,以制定价格协商底线;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事先从市场上了解近期同类产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以制定价格协商底线,进而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