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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是否一定要派代表参加评审?

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磋商)的服务类项目,或是首次购买创新产品的项目以及定制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采购人则应当派代表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不是必须派代表参加评标。虽然在招标项目和询价项目中,采购人代表缺席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并不违法,但是采购人最好委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代表采购人行使一定决策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根据上述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中如果没有采购人代表,经常遇到的实质性变动,采购人确认环节就不能顺利进行,采购程序继续进行会受到影响。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也不能缺席。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相关规定,定制化开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这类需求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如果不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很容易出现采购结果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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