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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招标项目能否确定几家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也就是说,上述条款中分别适用于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要么是综合评价结果最好的投标人中标,要么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意味着中标人只能是唯一的,在同一招标项目或者划分标包的同一标包中只能确定一个中标人,不能确定多个中标人。

该公司遇到的情形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为解决唯一供应商履约能力不足的问题,通常在经过市场考察、综合考虑供应商数量及供货能力后,将采购项目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标包分别招标,每个标包各确定一个中标人,并规定投标人可以参加一个或多个标包投标,但只能在一个标包中中标(即“兼投不兼中”),此举可满足确定多家供应商的实际需要。在划分标包时,可以将采购量等比例划分为若干标包,也可以按照不同比例划分标包,如一个标包占总采购量的60%,一个占40%,这些由招标人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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