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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吗?财库〔2020〕10号中未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指未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或者追加预算执行的项目)的意向公示依据”进行规定,实践中若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追加预算的审批资料作为采购意向依据,追加预算的审批流程比较久,再加上&

财库〔2020〕10号中未对“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指未纳入年度预算申报或者追加预算执行的项目)的意向公示依据”进行规定,实践中若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追加预算的审批资料作为采购意向依据,追加预算的审批流程比较久,再加上采购意向要不少于30日的公示期,对于不属于“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至少增加了30日的采购流程时间,影响采购效率。采购人能否直接进行意向公示,再以当地人民政府同意追加预算的审批资料作为预算依据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人可以在追加预算下达之前公开采购意向,采购预算金额为待批的金额。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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