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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请问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后,补签协议,是否合法?还是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合法。该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且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留言编号:2712-3566737)
回复: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除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