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法律法规资讯网
www.biddinglaw.com
法律
法规
中办国办
其他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
郑州市
洛阳市
新乡市
轨道交通
电力
金融
施工
监理
造价
特种设备
信用
全过程咨询
安保保安
规划
EPC
EOD
F+E
PPP
绿化
专项债
审计
评定分离
存转租
兼投不兼中
评审专家
国企
代建
deepseek
单位资质
个人资格
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不可列入评审因素的证书
细化量化
时间程序
总包专业承包覆盖关系
财政部
住建部
发改委
政采
工建
合集
亚利聊政采
财政部指导性案例
示范文本
常用资料
费用计算
其它
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
国库司留言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公开。
首先磋商须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且第二十九条说明了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也就是说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需包括“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但不包括其他未中标供应商的最后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