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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小蜜注意到,在财政部官方的留言登选中也有类似问题,国库司给出的答复道:“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要求公开评分表、评分汇总表和评审报告。”但是一些地方财政局对此会有明文规定,如重庆市财政局于11月2日发布的《关于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渝财规〔2023〕9号)中明确指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应公告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报价)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供应商分项总得分及排序情况,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公告供应商最终报价及排序情况。而另外一些省份,如浙江、贵州、湖南等对此没有相关的规定。
也就是说,虽然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里对评分表和评审报告能否公开并没有做明确要求,但根据不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细化规定,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差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