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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可以继续磋商吗?答: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提问中情形不适用上述要求,不可以继续磋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答:不可以。《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这条规定的适用情形是指竞争性磋商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进入磋商过程中,符合采购人技术等方面要求的供应商为两家,磋商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由两家供应商提出报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