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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应该如何设置?3C认证的强制性,是否可以理解为没有3C认证就直接视为投标(响应)无效?因资格条件是对供应商的要求,所以3C认证不能作为资格条件,这种说法正确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必须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答:3C认证是产品认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等相关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属于违法行为。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般应将3C认证设置为实质性要求。采购标的属于3C认证产品的,供应商应提供产品3C认证证书,否则投标(响应)无效。



问题❓: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必须设置为实质性条款

探讨关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3C认证)是否必须设置为实质性条款,答案是原则上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号条款),而非评分项或资格条件。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核心结论

3C认证属于国家强制性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应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允许偏离),不应设为评分项或加分项,也不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的明确答复:"对于产品的实质性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条件。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二、法规依据

  1. 《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至三十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3.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凡列入目录的产品,没有获得认证证书、没有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三、实务中的三种处理方式


设置方式
是否合规
说明
实质性要求(★号条款)
✅ 合规
不满足即投标无效,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资格条件
⚠️ 有争议
财政部答复认为"不应作为资格条件",但河北省等地方文件允许作为资格条件
评分项/加分项
❌ 不合规
将强制性要求降低为优先级别,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典型案例与风险提示

案例一:将3C认证设为评分项被认定违规某项目招标文件将笔记本电脑的"3C认证"列为技术参数,并在评审办法中设置为"每有一项不满足扣2分"。专家指出,3C认证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应作为实质性要求(不满足即无效投标),不应设为扣分项。

案例二:未设置3C认证审查要求被投诉某医院配电设备招标中,招标文件未将低压电器的3C认证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导致评审时未审查该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代理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招标文件存在缺陷。

案例三:错误要求已取消3C认证的产品宿迁某项目要求"教室云盒"提供3C认证证书作为实质性条款,但根据国办发〔2022〕31号文件,多媒体终端已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财政部门认定该要求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构成差别待遇。


五、操作建议

  1. 先核查目录:确认所采购产品是否属于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注意2023年第36号公告、2024年第9号公告等最新调整)。


  2. 正确设置条款

    • 若产品在目录内:必须设为实质性要求(★号条款),不满足即投标无效

    • 可要求投标时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提供承诺函(承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

  3. 区分资格条件与实质性要求

    • 资格条件:针对供应商的法定资格

    • 实质性要求:针对投标产品的技术/商务要求

    • 3C认证是产品合规性要求,应放在"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中作为实质性条款,而非"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


  4. 注意新增品类:2024年第9号公告新增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等品类,需关注强制实施时间节点。


六、特别提醒

即使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3C认证,若投标产品属于强制认证目录范围,评标委员会仍可依据法律法规直接认定未提供认证的产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作无效投标处理。

因此,采购文件最好明确作出要求,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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