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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文件中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吗?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要求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需提交其他可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文件,合规吗?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加盖制造商的公章,可以吗?4.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必须重新采购吗?5.采购文件中如何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证明材料?6.中小企业的查证1.采购文件中需要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模板吗?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身份证明文件,是供应商资格审查,或者投标(响应)文件评审的唯一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或者告知供应商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文件要求除《中小企业声明函》外,需提交其他可以证明中小企业身份的文件,合规吗? 答:不合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依法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3.“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加盖制造商的公章,可以吗? 答:不需要。《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出具,应当盖供应商的单位章。所以,如果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应当加盖的是代理商的单位章,不需要盖制造商的单位章。 4.采购文件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必须重新采购吗? 答:如果采购项目不涉及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不需要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否则,影响中小企业认定,属于违法行为。 5.采购文件中如何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证明材料? 答:采购文件应当要求供应商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填写与《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规范有关的事项,如《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企业的数据信息等。 6.中小企业的查证方式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吗? 答:不需要。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只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文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其他任何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涉及对中小企业的认定,也无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 7.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可以变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吗? 答:可以。重新采购时,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8.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时,可以要求供应商登记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是否希望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当由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时要求供应商进行企业类型登记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若采购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属于资格审查前移,违反采购法律程序;若采购项目属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则属于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不利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属于违规自创程序。 1.“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和中小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吗? 答:采用联合体形式预留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应达到采购文件规定的比例,即可组成联合体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联合体中除中小企业外的其他成员没有要求。 2.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两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法律没有禁止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同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A、B公司若均不是大型企业,就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3.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事业单位与其全资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可以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答:不可以。事业单位不是企业,采购项目接受联合体的,事业单位与其全资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关于联合体成员的规定,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什么样的联合体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或者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所占合同份额符合采购文件规定比例的,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5.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某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后,又与另一家大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两家大企业可以同时享受价格扣除优惠吗? 答:不可以。微型企业以联合体成员身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再以分包供应商身份与其他供应商签订分包意向协议,涉嫌恶意串通。 6.同一项目,某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组成联合体,该中小企业还可以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吗? 答:不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7.某公立大学和某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吗? 答:采购项目采用联合体形式预留的,中小企业可以与非企业主体组成联合体。公立大学一般是事业单位,属于非企业主体,可以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中中型企业承担的部分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比例,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8.“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大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吗? 答: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规定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如果采购文件没有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则供应商不能以联合体身份参加。只有当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视同中小企业时,才能参加。 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规定的预留份额采购的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大型企业可以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采购文件规定比例,可以参加该项目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