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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应如何处理?答:如果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投诉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