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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招标项目中,物业服务类和保洁类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加分项吗?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物业服务类项目主要关注服务的质量、供应商的经验、服务能力、过往业绩等因素。知识产权不宜作为加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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