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某货物招标项目时,发现资格审查结果明显有误。评标专家是否应当要求采购人重新资格审查?还是按照规定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答: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按照该办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属于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和处分、进行罚款等。 资格审查并非评标委员会之职责。但是,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资质审查结果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反映、沟通。如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能或者无法改正的,评审专家可以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停止评审,将审查错误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 法律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