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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符合214号文中第三条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八条规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只有机关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包括六类,即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这些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如工会、团委、文联、红十字会等,既不能作为购买主体,也不能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