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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中,规定了货物和服务的最低价格分占比,在具体采购中,两类项目采购的价格分占比上限通常是多少?是否有相关制度支撑?答:87号令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采用综合评分法,货物和服务采购中价格分占比的下限,即货物项目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不得低于10%。《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明确,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分占比的上限通常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需求来设定,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然而,为了确保价格竞争的合理性和采购项目的质量,一般会参考一些常见的做法和地方政策。 对于货物采购,价格分占比通常设置在30%至60%之间。这是因为货物采购的价格竞争较为激烈,且价格的高低对采购成本有直接影响,因此价格分占比相对较高,以充分反映价格在评标中的重要性。 对于服务采购,价格分占比一般在10%至30%之间。服务项目更注重供应商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和经验等因素,因此价格分占比相对较低,以平衡价格与其他评审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些地方政策也对价格分占比的设置提供了指导。 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肩负着重大责任。他们会依据项目的专业特性、复杂程度、预算以及对价格波动的敏感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审慎且合理地设置价格分占比,以此保障采购结果公正合理。同时,他们会参考以往类似项目的成功经验和行业标准,避免因价格分值比例设置不当,导致采购结果不符合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