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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的“无重大违法记录”和“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资格条件及证明材料,是否可以只通过供应商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 “无重大违法记录”可通过信用承诺函的方式进行认定。“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信用信息记录,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多地已推行 “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允许供应商以书面承诺函替代部分证明材料(如财务状况、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记录等法定资格条件),中标(成交)后再提交相关材料核验。例如,湖北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明确规定,供应商在资格审查环节提交承诺函即可,无需当场提供 “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文件,但需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