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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投诉后原中标供应商被判定投标无效无法签约,且项目合格供应商仅剩两家,该如何处理?

答: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应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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