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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中,一些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并不会就技术、合同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仅仅要求进行再次报价,而很多供应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种高报,第二次根据情况压低。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在文件进行类似约定 “本次采购,只提供一次报价机会,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不进行第二次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实操中,一些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并不会就技术、合同等与供应商进行磋商,仅仅要求进行再次报价,而很多供应商的做法也是第一种高报,第二次根据情况压低。根据这种情况,我们能不能在文件进行类似约定 “本次采购,只提供一次报价机会,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或“若评委会未就技术、合同等进行实质性修改,本项目不进行第二次报价,报价文件中的报价即为最后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