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因此,未参加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无权对单一来源采购程序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在单一来源公示期内可针对单一来源公示提出异议。对于已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其他供应商不具备提出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