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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入围供应商的清退主要涉及五种情形。第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第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成交的;第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第四,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第五,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根据11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征集人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需要注意的是,集采机构应同时把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报告给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法规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