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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的“视为串通投标”,是由评标委员会来认定?还是由财政部门来认定?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认定串通投标?

答: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无效。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行为,应书面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对串通投标的供应商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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