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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业经B企业授权,以B企业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企业履行合同。合规吗?

问:A企业经B企业授权,以B企业名义投标,中标后由A企业履行合同。合规吗?

答:不合规。法定的分包情形有两种:第一,为了贯彻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采购文件明确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不符合以上两种情形的,属于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情形,采购人应将中标供应商的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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