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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项目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重量上限吗?

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样品的重量并没有统一的限制性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样品的规格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匹配,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大型成品或成套产品作为样品。应优先考虑要求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的小件样品。对于笨重或难以运输的样品,可以采用照片、视频、模型小样等方式代替实物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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