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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评标委员会有权废标吗?答:当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时,评标委员会确实具有一定的处理权限。首先,当评标专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停止评标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其次,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废标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最终的废标决定应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仅作为专家评审意见,即便表述为“评标委员会决定废标”,也仅属于其在评审过程中的建议,而不构成直接宣布废标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 号)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