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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为投标供应商母公司,专家是否需要回避?

答:专家应当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专家回避的情形有五种,此专家任职单位与投标供应商有关联,属于第五种情形,即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为了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进行,该专家应当回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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