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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首次报价不予公开唱读这个容易理解,最终报价是否需要公开唱出?如果不公开唱读,对响应供应商是否不公平? 如果最后报价公开需要唱出的话,是谈判、磋商小组审核过之后再唱,还是递交之后就当面唱出?答: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属于非招标方式,不存在唱标环节。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谈判和磋商中,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因此不可以公开唱标。最终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金额可通过成交结果公告获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