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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三年”项目采用非招标方式,三年总预算刚好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否构成规避公开招标?答:不构成。采购方式的确定依据是“年度采购预算”而非合同期总预算。只要每年的采购预算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使合同期内的总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不属于规避公开招标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