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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评分是否具有倾向性?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倾向性评分”是指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在评分过程中,未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特定供应商给予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分数,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样适用该条款。 评审专家“倾向性”行为可能表现为对同一评审因素,给意向供应商打高分,而对其他实力相当甚至更优的供应商打低分;在主观评分项中,无合理依据地拉开与其他专家评分的差距;明示或暗示表达倾向性意见,引导其他专家评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仍参与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