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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甲方违约导致供应商无法如期履约,需要延期。政府采购合同是否仍然有效?答:有效。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履约过程中出现障碍(如延期、部分无法执行)不等于合同无效或自动终止。只有当“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应变更、中止或终止。提问所述情形,甲方应补偿供应商部分成本,合同可继续履行,仅需延期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