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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规定:“近三年受到过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等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项目。”合规吗?答: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若不构成重大违法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警告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记录,不得作为资格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