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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将供应商“价格优惠”作为评审因素并归入客观分,合规吗?

答:不合规。供应商如提供价格折扣、优惠报价,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示,并在开标时公开宣读,未在开标时公开宣读的优惠内容,评审阶段不予认可。同时,该类优惠应直接体现在“价格分”计算中,而非作为独立的“价格优惠”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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