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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项目中,投标截止前,采购代理机构用电子邮件给15个投标人群发通知,收件人均可以看到收件人列表。合规吗?答:不合规。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邮箱地址可能反映出投标人信息,收件人列表可能反映出投标人数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密送”等方式群发通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