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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统计服务采购项目中,技术评分项中有一项需要与海关总署数据比对,投标人各自调研的数据与之偏离越小分值越高。为避免投标人根据海关总署数据调整各自的调研数据,采购人在评标当天在评标现场公布海关总署数据,合规吗?答:采购人做法并不违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提问所述情形,只要与采购需求相关,不违背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