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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开招标货物项目有3家供应商投标,其中2家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同一制造商生产,但品牌不同,应废标吗?答:不应因此废标。如果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是相同品牌的产品,无论是否为同一制造商、是否为不同型号,均按一家投标人计算。但如果两家供应商提供的是不同品牌的产品,即使这些产品由同一制造商生产,也应视为两家独立的投标人。提问所述情形,不属于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家的法定废标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