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以质疑受理作为跳板达到投诉条件、再通过投诉实现特定目的的现象显著增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本文以《中国政府采购报》2025年10月28日3版头条文章《救济机制不容滥用 非法行径亟须遏止》为例,探讨如何在受理环节依法制止前述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实践中,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往往机械解读法规条款,仅关注条款规定的时限要求,而对质疑投诉是否达到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重视不足。
笔者认为,要正确理解上述条款,质疑受理至少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时限要求,即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
质疑人须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或者进入开评标环节;
须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采购文件存在实质性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开评标环节本应中标却未中标等。
针对第1项条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查询或者要求质疑人提供材料等方式核实时限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者可不予受理。
针对第2项条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直接作出判断,并根据判断结果决定是否受理。
第3项条件是当前容易被忽视却可用于打击非法及职业质疑投诉的关键环节,需要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