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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因“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向采购人申请调整合同价款,采购人能否以“固定总价合同”为由拒绝?

答:可以拒绝。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固定的总价,无论实际成本如何变化,合同价款均不作调整。这类合同总价明确、易于结算,但是,数量与价格的风险主要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因此,采购人可以以“固定总价合同”为由拒绝供应商调整合同价款的申请,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调价机制,或者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且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合同价款应保持不变。


通常情况下,原材料价格上涨属于市场风险,而非不可抗力。因此,供应商仅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款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情形。


如果供应商坚持调整合同价款,采购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拒绝其请求,并提醒供应商擅自变更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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