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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磋商文件对质保期没有明确要求,磋商小组认为磋商文件存在瑕疵,无法判断供应商是否响应,因此磋商活动应终止,对吗?答:不对。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磋商小组发现技术与商务条款需要补充的,可以在磋商过程中对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变动和补充,磋商可以继续进行,不宜终止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