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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项目,标的包含运维服务,供应商同时提交了货物类和工程、服务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应该要求澄清,还是认定声明无效?

答:应该要求澄清。供应商在同一项目中提交两份不同版本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情形——即对自身中小企业身份及所提供标的属性的表达存在矛盾或冗余,系非主观恶意、无伪造意图的程序性操作偏差,应允许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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