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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去调查核实情况吗?

答: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是平等的民事关系,所以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只能就自己可以掌握的材料进行答复,对于虚假材料等事实的认定应该由财政部门进行。


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面对明显的虚假材料,代理机构就一点作为也没有。对于能够公开查询到的信息,代理机构可以尽力核实,毕竟是在为采购人服务,能够早点发现问题,也可以帮助采购人及时止损,一味以“没有调查取证权利”为由草率答复质疑,显得不负责任。


另外,收到质疑后,代理机构向被质疑的供应商打电话核实情况或者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是否合规呢?参考国库司的答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代理机构基于民事关系就质疑事项向相关供应商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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