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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不允许设置供应商库,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从哪方面考虑?更换频次在多长时间较为合适?答: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229—3610956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所述“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形,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需避免“指定”或“固定”合作方的行为,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在实践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和诚信评价结果及专业度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只要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及委托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情形,连续多年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并不违规。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更换频次,目前并无固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平衡采购效率与风险:更换频次过短会增加采购成本,且频繁对接新采购代理机构可能降低工作效率;更换频次过长则可能导致合作关系僵化,甚至滋生利益绑定等问题,影响采购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