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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项目紧急,采购人电话通知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就履约供货达成一致,供货一天后供应商以亏本为由书面提出放弃中标资格,供货两天后中标公告发布。能否认定该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答:可以认定该供应商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虽然本案例中采购人是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中标,且尚未发布正式的“中标公告”,但关键在于:供应商已实际开始履约供货。供货行为本身构成对中标结果的实质性确认和履行,表明供应商已接受采购人的要约(即中标通知),合同关系在法律上已经成立。供应商以“亏本”为由放弃中标,本质上属于商业风险判断失误或报价策略失误,是其在投标前应自行评估并承担的市场风险,不符合“不可抗力”或任何法定免责事由。虽然采购人未及时发布中标公告,存在程序瑕疵,但这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法律效力,也不免除供应商的履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